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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意见

2024-03-29   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意见

渝府发〔200250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λ:

为了实施西部大开发和“科教兴渝”战略,贯彻落实全国、全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现就社会力量办学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到2005年,全市初步形成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高等、中等、初等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层次齐全、结构合理的办学新格局。

二、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发展社会力量办学,将社会力量办学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对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三、鼓励和支持市内外企事业单λ、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投资、参股办学,捐资助学和与政府部门、公办学校、科研机构等协作办学。各级政府及其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可选择部分公办学校,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欢迎境外人士或教育机构来渝合作办学,投资办学或提供捐赠用于办学。

四、鼓励社会力量以各种方式积极发展高中阶段和民办高等教育。重点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中等、高等职业教育,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力量申办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积极推进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普通高校举办相对独立的按民办机制运行的二级学院,或与社会力量联办、共建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高校。允许举办民办小学和初中,供学生择校就读。
支持发展以社区为依托的学前教育、职业学历教育、职业资格培训、劳动就业培训和成人教育。允许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利用现代教育手段举办远程教育。

五、社会力量教育机构提供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教育劳务,并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所收取的费用,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社会力量教育机构申请建设用地、资金信贷,申报供电、供水、供气及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享受公办学校同等待遇。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按市政府第85号令的有关规定减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其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社会力量教育机构可以自有非公益设施及其占用范Χ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权;社会力量教育机构所属的校办企业享受与公办学校校办企业同等税收政策。

六、各级政府根据《教育法》有关规定,对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所需的办学经费可以给予适当支持。在教育布局结构调整中,可将富余的教育资源用于支持社会力量办学。

七、允许社会力量办学投资者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的前提下,逐步收回办学成本,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并使学校得到滚动发展。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对义务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提出,报经财政、物价、教育部门核准后执行;社会力量教育机构举办非义务教育的收费可适当放开,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市物价、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社会力量举办的所有教育机构收费均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校产按照谁投入谁所有的原则界定产权;所接受的社会捐赠和赞助应专户储存,并按指定用途使用或用于校舍建设和添置教学设备,由此形成的校产作为公有教育资产,归学校所有;所收取的学生学费及其增值部分归学校所有;在学校存续期间,全部校产归学校管理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随意撤走。

八、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学历教育阶段的招生按照公办学校现行体制管理,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允许到市外招生,亦可招收境外学生。大力促进公、民办高中阶段教育的协调发展,为民办学校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由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专学校、技工学校的学生享受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户籍迁移政策。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学生在升学、评优、考试、就业、参与各种职业资格考试、毕业证书效用、就业待遇、交通优惠等方面享有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待遇,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教育部门与有关部门和单λ商定。

九、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经审批后,可以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职工;公办学校教师经批准可采取辞职等流动方式到社会力量教育机构中任教;允许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社会力量教育机构中兼职、兼课;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社会力量教育机构中任教,其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由同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在社会力量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学及管理工作的行业、企业技术工人,其个人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力集体户管理中心代理;教师在社会力量教育机构任教期间,其教龄和工龄连续计算;社会力量教育机构的教师与相应的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涉及经济权益的,原经费供给渠道不变;其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由各级人事(职改)、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与公办学校教师职务的申报程序一致。社会力量教育机构的教师,由属地户籍管理机关办理集体户口。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养老、医疗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要把社会力量教育机构的教师培训、教研教改、教学评估等业务工作纳入管理范畴,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办学督导制度和等级评估制度,不断完善其评价体系,促使社会力量办学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达到有关标准的,可评为市级、区县(自治县、市)级重点、示范学校。鼓励依法成立为社会力量办学服务的中介机构,发挥其在办学水平评估、信息交流、教研科研等方面的作用。各级政府及教育、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办学成绩显著的社会力量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管理者和优秀教职工适时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重庆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